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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264號上 訴 人 賴振昌

賴志明賴志賢

賴燕珠賴志能原上訴人賴游阿不等與被上訴人賴信政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賴振昌、賴志明、賴志賢、賴燕珠、賴志能為上訴人賴游阿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原上訴人賴游阿不上訴本院後,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死亡,賴振昌、賴志明、賴志賢、賴燕珠、賴志能為其繼承人,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可稽,應由其5人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黃 明 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