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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264號聲 請 人 賴信政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吉雄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264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以: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4號事件之原上訴人賴游阿不上訴第三審後,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死亡,其訴訟代理人及繼承人隱瞞其情,致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誤列賴游阿不為上訴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聲請更正該裁定等語。

二、裁判如有誤寫、誤算、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查賴游阿不上訴第三審後死亡,應屬命繼承人承受訴訟問題,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或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黃 明 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