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2028號上 訴 人 包 恒 榮
包 梅 英吳 靜 妹 (包春桂之承受訴訟人)
包 旻 玉 (包春桂之承受訴訟人)包 智 仁 (包春桂之承受訴訟人)
包 智 升 (包春桂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上 訴 人 包 春 榕被 上訴 人 龔 文 玲
顏 昌 榮黃 愛 鈴黃 培 文柯 鉅 墴柯 文 榮柯 界 君古 新 盈 (柯英樞之承受訴訟人)
柯 懷 弼 (柯英樞之承受訴訟人)
柯 迪 凱 (柯英樞之承受訴訟人)
范 振 泰范 振 昌范 育 瑄
范 彥 為范 哲 明范 家 賢范 雀 屏范 澤 祥范 睿 荃范 敏 良范 嘉 和楊黃愛娟柯 淑 卿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柯 鴻 濤被 上訴 人 黃 愛 順
黃 愛 琴黃 愛 善黃 耀 民黃 宜 利陳 芳 珠柯 煌 村彭 雅 雪柯 献 茂劉 奕 揚劉 奕 恒吳 民 雄吳 政 雄范 誠 賢楊 斯 勝盧 瑞 環劉 學 演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被 上訴 人 臺灣產業拓殖株式會社特別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 國 基被 上訴 人 魏憶龍律師即黃培元之遺產管理人
林梁雪鳳
任 根 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28號),因上訴人包春桂、被上訴人柯英樞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吳靜妹、包智仁、包智升、包旻玉為上訴人包春桂之承受訴訟人;古新盈、柯懷弼、柯迪凱為被上訴人柯英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上訴人包春桂、被上訴人柯英樞在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28號判決前,分別於民國000年0月0日、000年00月00日死亡,包春桂之繼承人為吳靜妹、包智仁、包旻玉、包智升,柯英樞之繼承人為古新盈、柯懷弼、柯迪凱,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憑,業據其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蔡 孟 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