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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209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被 上訴 人 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宇平

黃正明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宇平、黃正明承受為被上訴人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查本件第三審訴訟程序中,被上訴人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臨時管理人李岳霖律師,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以112年度司字第61號裁定解任在案,有該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稽,是本件應由上開公司全體股東即清算人黃宇平、黃正明承受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呂 淑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