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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310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上 訴 人 甲00訴訟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被 上訴 人 乙00法定代理人 丙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家上字第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之母丙0與上訴人於民國000年0月0日離婚,並於離婚後自訴外人丁00受胎,於000年0月00日產下伊。嗣上訴人訴請確認其與丙0間之婚姻關係存在,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7年4月23日判決勝訴確定(案列106年度婚字第453號),伊因在上訴人與丙0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受婚生推定等情,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求為確認伊非上訴人之婚生子之判決(未繫屬於本院者,不另贅敘)。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尚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丙0早於另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188號案件偵查中,承認被上訴人為非婚生子女,其提起本件訴訟,已逾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之2年除斥期間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以:被上訴人於000年0月00日出生,係於丙0與上訴人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受婚生推定,惟依其所提出之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於110年3月19日出具之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記載,被上訴人與丁00之檢體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不符,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00000000%,且上訴人與丙0於105年間即已分居,其後雙方分別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及離婚訴訟,衡情迄至108年12月31日離婚訴訟判決前,2人不可能再行同居,堪認上訴人並非被上訴人之生父。被上訴人於接受血緣鑑定後,於110年3月19日方可確知上訴人非其生父,其提起本件訴訟,並未逾法定除斥期間。又李靜以法定代理人之地位為被上訴人起訴,可認係為被上訴人之利益,自屬正當,被上訴人請求確認非上訴人之婚生子,應予准許,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開部分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

四、按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女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未成年子女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如由法定代理人為子女起訴者,應為子女之利益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意旨,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參照)。96年5月23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063條,即本諸上開意旨,於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按即婚生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3項規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增訂子女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並明定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期間,且賦予知悉之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後2年內仍得提起之權利。依其立法說明,除揭櫫「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以期能取得血統真實與身分安定間之平衡外,亦敘明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之期間,應以該子女「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日起2年內為之」之旨。是以,在否認生父之訴,基於尊重子女之人格主體性,既將子女獨立於父母之外,就其訴權及行使期間另予明定,則該條第3項所指子女「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事實,當就子女決之,且不因子女已否成年而有不同。申言之,未成年子女得行使上開訴權之期間,非以法定代理人是否知悉為斷,而無民法第105條前段規定之適用。再者,未成年子女縱使知悉,其於民法第1063條第3項所定成年後2年期限屆至前,仍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經查,被上訴人於接受血緣鑑定時,年僅4歲,原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認上訴人並非被上訴人之生父,丙0以其法定代理人之地位為被上訴人起訴,可認係為被上訴人之利益,且未逾法定除斥期間,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末查,原審既將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是否已逾除斥期間列為兩造之爭點,上訴人並於言詞辯論期日就上開爭點提出抗辯(見原審卷第57、68頁),自無違反辯論主義或侵害上訴人訴訟程序權之違法。又調查證據之方法,法院原可衡情取捨,不為當事人請求所拘束。原審已依證據認定上開事實,其未依上訴人之聲請傳訊其與李靜所生未成年子女蘇于峰、蘇星融,並說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斟酌後均不影響判決結果,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許 紋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文 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