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685號上 訴 人 杜林素娥訴訟代理人 劉 坤 典律師上 訴 人 林 武 源

林 武 信林 美 婷林 聖 開林 良 儒上列上訴人杜林素娥等與被上訴人闕淑媛等間請求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杜林素娥、林武源、林武信、林美婷、林聖開、林良儒為上訴人林顏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原上訴人林顏梅上訴本院後,於民國112年2月19日死亡,杜林素娥、林武源、林武信、林美婷、林聖開、林良儒、林知毅、林子傑、林士凱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可稽,惟林知毅以次3人既為對造當事人,關於原應承受林顏梅之訴訟上地位,應認無訴訟上對立之關係而不存在,無庸承受訴訟,應由杜林素娥以次6人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 涵 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