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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703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703號上 訴 人 邵曰道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被 上訴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被 上訴 人 曾令民

簡榮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10年度醫再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本件上訴人主張:原法院108年度醫上易字第5號(下稱前訴訟程序)確定判決(下稱前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第2款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第13款發現未經斟酌證物,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等再審事由,伊於民國109年4月10日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並於同年6月12日、6月20日依序提出民事再審補充理由狀㈠、㈡(下分別稱補充理由㈠、㈡狀)說明再審事由,並非顯無理由,原法院109年度醫再字第1號(下稱原確定程序)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以前確定判決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補充理由㈠、㈡狀已逾30日不變期間為由,駁回伊該再審之訴。惟前訴訟程序未審酌伊母親羅自坤之病歷(下稱系爭病歷),又補充理由㈠、㈡狀係補充提出再審事由,未逾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之再審事由等情,爰依上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未繫屬本院者,以下不贅)。

被上訴人則以:原確定判決認定前確定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而依同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適用法規並無錯誤。伊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審理時已提出系爭病歷經該院判決審酌,本件亦無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情事。上訴人提出之補充理由㈠、㈡狀係追加原因事實,屬於獨立訴訟標的,應受30日不變期間之限制,原確定判決認定上訴人以上開書狀追加主張再審事由為不合法,適用法規亦無錯誤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判決駁回上訴人再審之訴,係以:原確定判決以前確定判決依系爭病歷、護理紀錄、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意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鑑定與補充鑑定意見等,認定被上訴人並無醫療疏失,上訴人聲請調查其他證據,核無必要,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上訴人於109年4月10日提起再審之訴時,僅泛稱前確定判決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指摘前確定判決如何違法,遲至109年6月12日、20日始依序提出補充理由狀㈠、㈡具體表明再審事由,原確定判決以上訴人提起該部分再審之訴已逾30日不變期間,並不合法,尚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上訴人於再審起訴狀表明之再審理由,係指摘前確定判決未斟酌系爭病歷,對於原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則未據敘明,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上訴人依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為無理由,其依同條項第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惟查上訴人於原確定程序起訴狀載明醫審會鑑定報告記載被上訴人簡榮生為羅自坤手術時,引流液呈「黃液」、傷口處覆蓋紗布外觀滲「黃液」,涉及被上訴人是否成立侵權行為,前確定判決未囑託醫審會鑑定、亦未傳喚鑑定人到場調查,即草率結案,違反證據預斷禁止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嗣於補充理由㈠、㈡狀記載:前確定判決未提示全案卷證予兩造,並指摘士林地院不得為一造辯論判決,前確定判決應予廢棄而未廢棄等情,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第387條、第451條第1項等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7號解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系爭病歷紀錄載有引流液及傷口處覆蓋紗布外觀呈「黃液」,為前確定判決未經斟酌之證據。又原確定判決亦認上訴人於原確定程序引用之醫審會鑑定報告資料內已載明系爭病歷紀錄(見原確定判決第4頁第27至29行)。則上訴人提出之補充理由㈠、㈡狀內容,究係就原已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之補充?抑或係獨立提起另一再審之訴之原因事實?尚欠明瞭。乃原審未究明上情,並詳為調查審認,遽認原確定判決斟酌該部分為上訴人另提起再審之訴,已逾30日不變期間,並不合法,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蕭 胤 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