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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78號抗 告 人 周大經上列抗告人因與張凱鈞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上字第60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及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0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因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惟抗告人未依限補正,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其父具律師資格,伊得為訴訟代理人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主筆)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游 文 科法官 邱 景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