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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26號抗 告 人 蔡長祐

沈秉輝林冠州陳美華潘傳建郭正典江晨恩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陳金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更正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3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蔣萬安為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本件相對人臺北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變更為蔣萬安,有網頁資料可稽。爰依職權命由蔣萬安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8調,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翁 金 緞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