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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203號抗 告 人 謝金村上列抗告人因與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4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6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該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送達予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迄111年12月26日其仍未補正,有原法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原法院因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邱 景 芬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