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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84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49號抗 告 人 林欣融 原住6939 Georgia Ave.NW Apt#304 Wash

ington.DC 20012(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承當訴訟事件,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49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記載「抗告人林珈禎」應更正為「抗告人林欣融」。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翁 金 緞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蔡 和 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