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0號抗 告 人 李有元上列抗告人因與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國字第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訴訟救助之案件如已終結者,其聲請即無實益。本件抗告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國字第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原法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抗告人對之提起之抗告,亦經本院於112年1月18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83號裁定駁回確定,有各該裁定可稽。抗告人所提再審之訴既已終結,即無再就該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之實益。依上說明,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屬無從准許。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 項、第449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許 紋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文 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