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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92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920號抗 告 人 邱燕娥(原名邱雅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素娥間請求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7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2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該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23日送達予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迄112年9月6日仍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翁 金 緞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