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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93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930號抗 告 人 張寶玉上列抗告人因與周玉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85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2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仍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許 紋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