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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43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437號聲 請 人 林樹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正毅間請求行使股東權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聲請再審,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聲請之裁判確定前,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546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業經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436號裁定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游 文 科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