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46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468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531號、第677號),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

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531號、第67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該裁定分別於民國111年3月14日、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再審之不變期間分別於同年4月13日、15日即告屆滿,乃其分別遲至同年11月20日、10月12日始對之聲請再審,均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既經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亦無由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均為不合法,聲請訴訟救助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