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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48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480號聲 請 人 江 麟上列聲請人因與詹孟龍間請求確認處分書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8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14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邱 景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