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57號聲 請 人 謝諒獲(即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因與EV全球車公司(EV Global Motors Co.)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3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83號裁定提起抗告,雖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其所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6年度、 107年度、108年度、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執事聲字第56號、110年度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裁判費,其聲請即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謝 說 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