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張寶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欣盈企業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9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事實。至聲請人前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對於本件無拘束力,或其效力不及於本件。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翁 金 緞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