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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80號聲 請 人 周博裕上列聲請人因與教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36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1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其逾期未補正,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36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有該裁定足據。茲聲請人又對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賴 惠 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