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86號聲 請 人 陳財福
陳益豪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陳元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70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競 文(主筆)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謝 說 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