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051號聲 請 人 蕭銘興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韋因間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聲請之裁判確定前,停止臺灣臺北地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667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聲請,業經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49號裁定駁回在案,自無再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翁 金 緞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吳 麗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