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058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徐海耀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72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周志一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其他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12年7月12日高雄高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周志一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本件業經高雄高分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不服該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其此部分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邱 景 芬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