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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 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謝諒獲

吳芬芬上列聲請人因與黃梓涵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所為112年度台聲字第109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游 文 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