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11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114號聲 請 人 潘美雪上列聲請人因與葉俊源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3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7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邱 景 芬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