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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134號聲 請 人 鍾朝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袀寧間請求交付房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889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交付房地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其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游 文 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