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178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顏俊新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2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8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848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23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游 文 科法官 管 靜 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