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19號聲 請 人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世賢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嚴寬隆即寬達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8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896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 涵 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