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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28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284號聲 請 人 張寶玉上列聲請人因與周玉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6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6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查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2年8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同年9月23日(雖週六,惟係補班日),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年月25日始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業已逾期,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