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01號聲 請 人 張志宏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桂菲間請求分割遺產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7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呂 淑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 涵 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