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19號聲 請 人 姜榮昇(原名姜榮生)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9年3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9年4月20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1年2月5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邱 景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