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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31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19號聲 請 人 姜榮昇(原名姜榮生)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29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29號裁定聲請再審(下稱系爭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所提系爭再審,業經本院認其逾期聲請,為不合法,而以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實益,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邱 景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