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32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27號聲 請 人 劉古梅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須表明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及如何合於該款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7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