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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36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67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張佑羽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培原間請求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1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96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即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1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964號事件各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游 文 科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陳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