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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7號聲 請 人 莫君毅上列聲請人因與林蘭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6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6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主筆)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游 文 科法官 邱 景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