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71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寇惠民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許 秀 芬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