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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85號聲 請 人 周秀怡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5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競 文(主筆)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112年度台聲字第285號附表:

原 確 定 案 號 原 裁定日 期 案 由 相對人 111年度台聲字第967號 111年2月24日 請求撤銷調解筆錄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陳貴鳳周開民 111年度台聲字第968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111年度台聲字第969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111年度台聲字第1532號 111年4月14日 請求撤銷調解筆錄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 同上 111年度台聲字第1533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111年度台聲字第1534號 同上 請求撤銷調解筆錄再審事件 同上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