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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上列聲請人因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依何條款規定之事由聲請再審,僅泛言對於原確定裁定異議云云。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邱 景 芬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嘉 銘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