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389號異 議 人 姜榮昇(原名姜榮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本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按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所明定。查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89號裁定正本有書記官「林沛侯」誤載為「高俊雄」情形,經書記官於民國112年6月5日為更正之處分書,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予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可稽。異議人對之提出異議,惟未敘明異議理由,其異議自難認為合法,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許 秀 芬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