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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307號異 議 人 張芝菡上列異議人因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703號、第704號、第705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均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均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4項前段固規定:「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然異議人聲明不服之本院上開確定裁定,係受訴法院而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自無該規定之適用。是異議人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規定對之提出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異議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家 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