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台灣上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登友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華美軒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6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