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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320號聲 請 人 巢光明上列聲請人因與巢育誠等間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家再字第3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家再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雖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邱 瑞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