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80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1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以其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中低收入戶係行政主管機關提供社會救助所設核定標準,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二事,聲請人所提臺北市○○區公所112 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翁 金 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