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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05號聲 請 人 陳聰傑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聰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再審判決(111年度再字第16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陳奕融律師(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5)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聰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再字第16號),前經該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不服該院再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