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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06號聲 請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 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發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500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00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競 文(主筆)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