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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19號聲 請 人 李宗鑾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如附表所示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 相對人 裁判日期 案由 1 110年度台聲字第2195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原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110年9月2日 第三人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再審 2 110年度台聲字第2402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原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110年9月9日 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 3 110年度台聲字第2403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原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110年9月9日 第三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4 110年度台聲字第3540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原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110年12月22日 第三人異議之訴為訴之追加聲請再審 5 110年度台聲字第3541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原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110年12月22日 第三人異議之訴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