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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28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黃麗娟

黃慧善黃建人林聰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柏青等間請求轉讓公司股份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0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0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黃麗娟、黃慧善、黃建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聲請人林聰明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賴 惠 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