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30號聲 請 人 潘美雪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俊源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2年度再字第5號),提起抗告,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2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該院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其抗告業經本院另以112年度台抗字第370號裁定駁回在案,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