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56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王豐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啓勝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翁 金 緞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文 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