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69號聲 請 人 魏冀彰
魏以琳魏哲彰魏琳琳魏麗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魏培文等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 涵 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